(二)人格理論
1.人格特質理論
特質理論認為特質是決定個體行為的基本特性,是人格的有效組成元素,也是評測人格常用的基本單位。
(1) 奧爾波特的特質理論
共同特質:特定社會文化形態下,群體或多數人共有的特質
個人特質:個人身上獨具的特質,根據在生活中作用可分為以下三種
首要特質:一個人最典型和概括性的特質,影響人各方面行為
中心特質:構成個體獨特性的幾個重要特質
次要特質:不太重要,較少表露的特質
(2)卡特爾的人格特質理論
卡特爾受化學元素周期表的啟發,用因素分析法對人格特質進行了分析,提出了基于人格特質的一個理論模型。模型分成四層:個別特質和共同特質;表面特質和根源特質;體質特質和環境特質;動力特質、能力特質和氣質特質。
A,表面特質和根源特質。表面特質:直接與環境接觸,隨環境而變化,是從外部可觀察到的行為。根源特質:隱藏在表面特質后,深藏于人格結構內層,制約表面特質的基礎,根源特質必須通過表面特質的中介,通過因素分析法才能發現。根源特質各自獨立,相關極小,普遍存在于所有人身上。但是各個根源特質在每個人身上強度不同,這就決定了人與人在性格上的差異。卡特爾由此用因素分析法提出了16種相互獨立的根源特質,從而編制了國際通用的16PF個性問卷。
B,體質特質和環境特質。在根源特質中可以在分為體質特質和環境特質兩類。體質特質是由先天的生物因素決定;而環境特質則由后天的環境決定。
C,動力特質、能力特質和氣質特質。動力特質是指具有動力特征的特質,它使人趨向某一目標;能力特質是表現在知覺和運動方面的差異特質包括流體和晶體智力;氣質特質是決定一個人情緒反應速度與強度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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