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學專業研究對象
既然犯罪心理學的定義有“狹義說”和“廣義說”兩種觀點,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對象亦有狹義和廣義之分。
狹義研究對象
狹義的犯罪心理學研究對象是犯罪主體的心理和行為,也就是說犯罪心理和犯罪行為是其研究對象。犯罪心理是指支配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的過程中各種心理特征的總和,如犯罪動機、犯罪人格、犯罪思維模式、反社會的價值觀念等。犯罪行為是指犯罪人在一定犯罪心理支配下,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觸犯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一方面,犯罪心理與犯罪行為相互區別,各有自身特點。犯罪心理具有內隱性、獨立性與預先性的特點;而犯罪行為則具有外顯性、依存性與延后性的特點。另一方面,犯罪心理與犯罪行為相互聯系,互為因果。其一,先有犯罪心理,才有犯罪行為。其二,要剖析犯罪心理,必須先了解犯罪行為。其三,犯罪行為的性質往往由犯罪心理狀況而定。如刑法中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即是依據犯罪心理狀況而區分。
廣義研究對象
廣義的犯罪心理學研究對象,除了包括狹義的犯罪心理學研究對象以外,還包括犯罪對策中的心理學問題,即認為是司法心理學的有關內容。廣義的犯罪心理學研究范圍頗廣,可以從兩個方面加以確定:
(1)研究對象所涉及的行為人的范圍
①犯罪人:它是指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這是犯罪心理學的主要研究對象。
②一般違法人:是指觸犯刑法,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被認為是犯罪者,或實施了違反治安法規的行為并為治安部門所處理者。
③虞犯:虞犯者即最有可能犯罪的人。通常根據某個人的品性和環境,預測其將來有可能發生觸犯刑事法律行為。虞犯者一般是指:經常與有犯罪習性的人交往者;經常出入不良場所者;經常逃學或離家出走者;參加不良組織者;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兇器者;人格有嚴重缺陷者。犯罪心理學把虞犯者作為研究對象,是出于防止他們演變成犯罪人的考慮。要用心理學的原理研究他們演變為犯罪人的過程及其規律,提出預防對策建議。
④刑滿釋放人員與解除勞教人員。這些人員中有一些未真正矯治好的,容易再度犯罪,而且許多重大案件都是他們所為,對社會危害極大。
⑤揭露與懲治犯罪的公安司法人員。其研究目的是為了這些人員心理素質的培養與教育,提高辦案質量。
⑥監管、矯治罪犯的人員和監獄的工作人員。這些人員的心理素質如何,直接影響著罪犯犯罪心理矯治的成效。
(2)犯罪心理學的研究課題
主要包括:犯罪心理結構、犯罪心理成因、犯罪心理類型、犯罪對策中的心理學問題(如被害人心理、證人心理、偵查心理、審訊心理以及罪犯矯治等)以及其他有關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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